
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的4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易某所属湘岳阳货1179船未按照规定标明载重线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15日10时15分,汉寿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新兴嘴水域,表明身份,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后登上湘岳阳货1179船查验相关证书、文书及船舶设施设备情况后发现,该船未按照规定标明载重线。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法律依据及处罚】汉寿县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8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叶某所属京海驳008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未如实记载船舶污染物排放作业情况违反船舶航行、防污染管理秩序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30日11时09分,汉寿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仓儿总水域,表明身份,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后查验京海驳008船相关证书、文书及船舶设施设备情况后发现,该船未悬挂国旗、《船舶污染物接收记录簿》和《生活污水排放记录簿》未按照规定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汉寿县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9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未如实记载船舶污染物排放作业情况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罗某驾驶湘汉寿拖006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从事水路客运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22日,罗某驾驶船舶湘汉寿拖006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持失效的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从事水路客运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汉寿县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9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在未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前不准开航,未改正擅自开航,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拒不停止航行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改正内容及要求: 按照船舶检验规范要求申请船舶检验并取得合格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沈某所属赣九江采0085工程船未按照规定标明载重线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27日10时26分,汉寿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新兴金石垸采区水域,表明身份,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登上赣九江采0085工程船查验相关证书、文书及船舶设施设备情况后发现,该船未按照规定标明载重线。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汉寿县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9月28日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鉴于2022年9月30日交通执法人员检查时赣九江采0085工程船已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首次违法且及时纠正”,汉寿县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审 李 俊
二审 朱自刚 张智峰
三审 彭庭毅
责编:李俊
来源:汉寿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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